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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生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
2.最低控制线:
评卷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类别计划的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
3.投档办法:
按8个招考类别分别对考试总分排序,并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志愿(院校+专业)顺序检索,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和专业,即投档到该院校专业。
4.投档比例:
原则上为1:1,统分考生一并投档。
5.院校录取:
招生院校根据招生计划,严格按省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细则,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省教育厅学生处于7月5日前审核确认拟录取考生高职高专毕业资格,不能如期毕业者取消录取资格,招生院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根据总体录取情况,视情决定是否进行征求志愿,其中艺术大类中的音乐、舞蹈、表演等专业生源不足时,可降分征求志愿,降分幅度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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