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之浅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2018-07-09 09:12:58 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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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考点之浅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主要分为两类,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行为的赠与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即所有人将财物或与财物有关的权利无偿地让与他人所有。而抽奖式有奖销售是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方式。合法合规的有奖销售可以提高相关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竞争,并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有奖销售超过了法定的范围,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时,就构成了所谓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即商家在诱导消费者购买期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利用金钱等物质利益手段引诱购买者与其进行交易,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不正当有奖销售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就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主要包括:(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对法条中的某些词汇我们需要综合全面的来分析。关于上文所说的利用有奖销售的方式来推销的质次价高的商品。要认定其推销的商品是否属于我们所说的“质次”商品,我们必须要结合《产品质量法》对商品的质量有明确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我们的涉案商品是否属于“质次”并且具体到哪个方面属于质次,而并不是有问题我们就笼统的把其认定为质次。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第一个维度,也就是商品的质量问题。第二个维度就是所涉商品的价格。我们需要依据商品当时的市场价格(可以取同类商品现价的均价作对比)来进一步确定涉案商品是否符合“价高”的条件。商品的质次价高以及奖品的质次价高都都应当归入相同类型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关于需要注意的是第二个点是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条款中内定人员的一个界定。此处的内定人员不应当只包括当事人商家内部的成员和员工,还应该包括当事人商家的家人、亲戚、朋友以及其他与其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我们需要注意的第三个点是巨额销售。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巨额的销售在现实中不一定具体的体现在具体的数额上,某些商家在进行商业促销时为了规避法律,不直接给予现金或物质类的商品,而是为消费者提供名目繁多的活动如免费双飞游、某景点几日游等,或是提供某些昂贵物品的免费租用权等。但依据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上述所提及的奖品的真实价值于同期市场的同类服务的正常价格相比,一般都会远远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体额度,所以在判断的时候必须结合具体的价值来判断。

法律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制以及规制的强度和范围其实也是立法者在对如何更加有效的促进自由竞争与更好的维护购买者权利和维护市场秩序之间不断的寻求平衡的过程,这是一个动态变化和受认识深度影响的范围,是公平和效率的博弈以及和谐。

考试中关于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的题型有:

1、[多选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企业将所产袋装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了两天

B、乙企业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为5000元购物券,并规定用购物券购物满1000 元可再获一次抽奖机会

C.丙企业规定,销售一台电脑给中间人5%佣金,可不入账

D.丁企业为清偿债务,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答案】AC 【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主要是一种综合性考查,把不正当有奖销售设为其中的某个选项。选项A、C可以明显选出。选项A涉及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选项C不入账,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再来分析选项B,《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是以一次销售活动进行计算的。本题中,第二次抽奖的资格是以第二次销售活动(即:购物满1000元)为前提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D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单选题]经营者从事下列哪项有奖销售的方式不属于违法()

A、对外广告宣称有奖销售,但实际未设置任何奖项

B、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C、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定位3000元

D、有奖销售时故意让内定的人员中奖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的原文考查,考的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识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A、B、D选项属于其规制的范围,只有C选项不违法,所以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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