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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如下:(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③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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