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浙江人事考试信息网·浙江事业单位招聘网温馨提醒您关注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小练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小练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中,法律常识一直以来都是必考内容之一。本篇就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帮大家简单回顾一些法律常识。
案例分析:
张某女友离他而去,并结交了一个新男友刘某,张某为此对刘某怀恨在心,准备伺机报复。一日晚上,张某准备好一把匕首,在刘某回家路上等候刘某,准备将其刺伤。因刘某当晚未回家,张某计划未得逞,随后,张某好几次因条件不成熟而未能报复刘某,于是张某将匕首扔掉了。
1.张某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1.【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张某准备好犯罪工具,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选B。
2.如果有一天张某找到犯罪机会,见到刘某拿出匕首准备砍杀了过去,刘某惊吓倒地后无还手之力,张某心生怜悯,就此停手,对着刘某踢了一脚后离去,此时张某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2.【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张某在犯罪过程中心生怜悯,就此停手,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选C。
3.如果一天张某在路上遇到刘某,拿出匕首对着刘某捅刺多刀,倒地后才发现并不是刘某,而是与刘某长相酷似刘某的表弟杨某,杨某后经抢救后死亡,此时张某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 C.故意伤害 D.意外事件
3.【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虽然对象错误,但是不影响定罪量刑。故本题答案为选A。
4.如张某并未停止行凶,在刘某回家路上等到了刘某,并用匕首连捅刘某数刀,周围群众旁观无人敢制止,大学生李某路过,为制止张某,扔出手机,不料砸中张某头部,张某当场死亡,李某的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A.故意杀人,但应减轻或免罚 B.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C.属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D.过失致人死亡,应减轻或免罚
4.【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百三十三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李某的行为虽然客观上致张某死亡,但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李某本意只是想制止张某,张某死亡属于意外,是李某没有预见到的结果。故本题答案为选B。
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事业单位法律故意犯罪形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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