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法律考情分析及考点预测

2018-07-11 09:20:46 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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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法律考情分析及考点预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无效;

5.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效力待定的情形: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

四、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的具体情形一定要准确记忆,一旦记混淆失分将是非常可惜的,希望大家认真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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