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浙江人事考试信息网·浙江事业单位招聘网温馨提醒您关注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法律考情分析及考点预测】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法律考情分析及考点预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无效;
5.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效力待定的情形: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
四、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的具体情形一定要准确记忆,一旦记混淆失分将是非常可惜的,希望大家认真记忆。
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考试要点
更多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请登录中公浙江事业单位招聘网
标签: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