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考试要点

2018-07-10 09:50:51 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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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考试要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工作,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现将《监察法》里关于检察机关的职责相关法条进行梳理。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练习:张某为某公安局局长,因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一千万被立案侦查。以下有权对其作出政务处分的是()。

A 法院

B 人大常委会

C 公安局

D 监察委员会

答案:D。【解析】:《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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