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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1号)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1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公布。
附件:201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201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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