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浙江人事考试信息网·浙江社区工作者考试网温馨提醒您关注浙江社区工作者考试阅读资料:【2018浙江社区工作者考试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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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
二、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避险行为具有两面性。
三、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四、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五、主体范围不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六、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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