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浙江人事考试信息网·浙江事业单位招聘网温馨提醒您关注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民法考点预测】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考点预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2017年至今,颁布了很多新法,在众多新法中,《民法总则》将会作为高频考点来考察,去年至今,各地方事业单位考试以及去年国考常识题中都涉及到了民法总则这一新法的考察,《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接下来通过预测题为大家预测以下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点:
【经典例题】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都是有效的,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所以,新旧法对比,发现删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故本题答案为B。
【经典例题】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法总则》中新增加的第三人欺诈以及最长撤销权的时间问题。根据最新《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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