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365488.com·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温馨提醒您关注浙江政法干警阅读资料:【2017浙江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之刑法辅导:无罪过事件】
政策咨询:
加入2018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群311322998 | 微信公众号:中公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ID:zjzfgj) | 微博@浙江中公教育 | | 咨询热线:400-6300-999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形。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是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对此没有罪过(故意、过失)的,仍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无罪过事件的规定表明:责任主义(而不是结果责任)在我国得到了贯彻。
1.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预见,是指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由此可见,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后者是有义务预见且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前者是完全不能预见。
相关2017浙江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阅读资料:
2017浙江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法理学辅导: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内容
2017浙江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之刑法辅导: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内容
2017浙江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刑法备考:关于强迫劳动罪的内容
2017浙江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刑法备考:区别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以及偶然防卫
更多浙江政法干警考试阅读资料信息推荐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