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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医疗卫生考试:护士条例之护士注册【卫生法律法规】

2017-07-11 11:04:18 来源:浙江医疗卫生招聘考试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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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在以往事业单位考查中也会涉及一部分的题目,主要重点在执业注册的相关内容,现就此进行详细说明:

1.注册条件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2.注册程序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3.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4.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5.注销注册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以上所述内容是护士注册考试易涉及到的考点,愿有所收获,祝君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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