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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监视居住的适用(一)

2017-02-27 09:08:31 来源:军转干考试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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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公基是军转考试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浙江军转干考试网为您提供公基知识,供广大考生学习。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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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浙江军转干考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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