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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

2015-08-27 16:02:15 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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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考试中心1

目录

I.考查目标………………………………………………………2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2

III.考查内容………………………………………………………3

IV.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19

I.考 查 目 标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 约20%

物权 约20%

债权 约20%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 约20%

民事责任 约20%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1小题,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 查 内 容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3.法人的机关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四、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五、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5.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责任编辑:高永芹)

标签: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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