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复试名单
培养学校于2015年1月15日前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资格审查结果和特岗教师的年度考核情况、本科期间学习成绩,按不低于3:1的比例择优确定复试名单并公示。
取得复试资格的特岗教师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4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样表见附件2),签字确认后交任教学校,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参加复试时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近3年年度考核表、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交培养学校研究生院(处、部)进行审核。
录取工作结束后,我部将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报考资格,检查各培养学校的资格审核工作。
(五)复试录取
培养学校于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复试工作。具体的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告知参加复试的特岗教师并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要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基础知识、教育教学技能、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等方面的考察,择优录取。
信息平台中录取功能的开通时间为2015年3月1日9:00,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17:00。请各培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录取工作。
培养学校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录取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措施、录取情况、存在问题、政策建议和加盖公章的录取考生清单等)报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同时抄送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四、有关事宜
(一)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外出学习有关规定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学费补贴,具体办法自行制定。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报名、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留任特岗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合理调整教育教学任务,积极为特岗教师学习深造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培养学校要认真研究制订培养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确保培养质量。
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联系人:教师工作司教师管理处 周恒,电话:010-66096801,传真:010-66097039;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考试处 黄海燕,电话:010-82378728,传真:010-82379487。
(原标题:关于做好2014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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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2014年12月1日
标签:在职硕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