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区工作者考试:你必须注重的法律知识点

2014-04-30 09:59:30   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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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年社区工作者考试大纲(2007年——2013年),我们可知,常识判断涉及面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而其中法律作为每年的必考知识点,其每年命题的侧重点多有不同。但这并非意味着法律复习毫无意义也并非毫无规律可循。下面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为大家揭示社区工作者考试法律常识的真相。

一、考察范围相对明确,以传统法为主

法学本身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广博而专业,因此,所面临的考生是千千万万的,各个考生所学专业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考察广度上,基本以传统的法学为主,包括民法部门法、宪法部门法、刑法部门法、行政法部门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学等,偶尔也会涉及相关新法的考察,所以方向还是比较好把握的。另外,在考察深度上,基本属于作为一名合格公民或是社区工作者应知应会的法律常识内容,所以,大家在心理上要明确,法律知识点不难!

我们以历年出现频率最多的民法为例。

1.某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被物业公司划出停车位对外出租,其收益应该归( )所有。

A.房地产开发商 B.物业公司

C.小区业主共有 D.小区所在地居委会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解答】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故本题答案选 C。

【考点分析】这道题主要考察是《物权法》当中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些考生或许并不懂甚至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便如此,也不妨碍做题。你只需知道小区内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都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同共有,而这都属于日常生活常识,便可快速的选出正确答案。小区内道路归业主共有,那么,共有道理所产生的收益也必然归小区业主共有,故本题选C。

生活随处皆学问,生活处处皆法律。只需考生平日多注意些日常生活,多留心周围的事物,考试时便可大大的提高大家法律常识的得分。

二、学科交叉考察,既包括部门法内部交叉也包括部门法和部门法之间的交叉

1.下列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的是( )

A.按父母遗嘱某女继承全部家产,其兄要求平分家产

B.某女起诉请求离婚,要求分割其丈夫的工伤补助金

C.某男擅自按市价出售双方共有住房,其妻要求追回

D.某夫妻已育有一个健康男孩,现申请收养一名孤儿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答案】D。解析:当继承开始时,有遗嘱先按遗嘱继承;如无遗嘱,再按法定继承。因此,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A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工伤补助金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B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错误。

根据《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D项正确。

【考点分析】这道题属于民法部门法的考察。但选项内容涉及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相对较泛,如若不能明确这几部法律各自的重要考点,基本很难快速选出答案。但是,如果考生了解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了解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哪些财产归个人所有,以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乃至弃婴或是儿童不受相关条件的限制,那么这道题也没有什么难度,虽然内容相对分散在各部门法中,但是重点还是较为突出的,基本都属于每部法的核心内容,仍然属于应知应会的范畴。

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认为对于此类考法需谨记:重者恒重,每部法当中属于常识范畴的内容并不多,只要多花功夫,多方总结,多了解各部法的突出知识点,社区工作者考试的法律题也并不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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