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知识点: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017-09-06 14:06:30 来源:中公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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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2、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A.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a、民事法律行为;

b、民事诉讼的行为;

c、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B.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

a、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

(a)遗嘱中的代书遗嘱不是代理,因为在代书遗嘱中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内容都是由立遗嘱人作出的,代书人只不过是把这个意思表示如实记载下来而已,所以看作是委托更为合适。

(b)结婚是不可以代理的,但是离婚在诉讼中是可以代理的,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代理人身的部分,只是代理财产部分,在人身部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律师只是起到传达的作用,并不是律师自己的意思表示。

b、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责任编辑:zjoffcn-xyn)

标签:2017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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