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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

2016-03-31 11:40:35 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 点击量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二)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第十二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三条 伪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在组织报名、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失误,致使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泄露、盗窃或者损毁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三)截留、窃取、擅自开拆、外传未开考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第十六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拆启试题的;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擅自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试用纸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七)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八)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九)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第十七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偷换或者涂改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责任编辑:马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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